你的位置:浏览器app下载安装 > 新闻动态 > 富田事变与中央苏区肃AB团行动
从1983年为《邓小平文选》(第2卷)称《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作注释,到1986年开始为《周恩来书信选集》作注释,再到1991年为《毛泽东选集》前四卷出第二版作注释校订,都接触到中央苏区肃反的问题,特别是反AB团与富田事变,以及反社会民主党的问题。从大量历史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中,不难看出,当时中央苏区肃反受到苏联共产党错误肃反的影响,受到执行立三路线和王明“左”倾教条主义路线的制约,以及受到以毛泽东为书记的总前委由于没有经验而执行了错误的肃反方针的干扰。在这种大环境和具体环境下,苏区中央局代理书记项英、书记周恩来先后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挺身而出,为纠正反AB团的错误,妥善处理富田事变,作出了努力。他们积累的关于正确进行肃反的经验,对于我们党至今仍有教益。
中央苏区反AB团案为重大冤案。
AB团,成立于1926年岁末的江西南昌,系国民党内的一股右翼势力。随着蒋介石所率的部分北伐部队攻克南昌,蒋介石随即指派段锡朋等人,以国民党中央特派员的名义,着手策划并组建了该组织。
为什么要成立AB团,AB团是什么性质的组织呢?段锡朋在1931年4月的国民党江西省党部纪念周上说:“当民国十五年底,共产党把持江西党务,操纵民运。彼以党团运用,我则散漫无归。此时兄弟奉派为中央特派员,视此焦急异常。适中央由粤迁赣,遂商请中央几位常务委员,问以何术能挽救危局。嗣得中央命,遂仿其他各地组织忠实同志之法,组织本省忠实同志以与共产党团奋斗。因是遂由程天放、周利生、王振寰、洪轨等同志及兄弟组织AB团,取英文反布尔什维克之意,团结一般忠实同志,以从事于反赤工作。”
从段锡朋这番交待中可以看出,AB团成立的主要目的是排斥、打击国民党省党部中的共产党人和国民党左派,篡夺江西省党务大权。它是一个反共反革命的国民党右派组织,并不是后来在中央苏区肃反中所说的特务组织。
AB团的组织生命虽然短暂,却在1927年4月2日南昌人民的暴动中迅速走向终结。在那一天,南昌民众一举推翻了AB团所控制的省党部。段锡朋曾述:“四二”暴动导致AB团成员“纷纷逃往京沪”,恰逢中央开始清党运动,此时AB反赤团的目的已经达成。不仅根据党纪,党内不得再存有此类组织,即便环境变迁、人事更迭,其存续的可能性也已微乎其微。AB反赤团因此无形中解散,并将解散经过呈报中央,甚至中央党务刊物也对其事实进行了正式记载。AB团的另一位领导者程天放在其回忆录中也提及,AB团“仅存续了三个月”。值得注意的是,AB团“无形解散”的时间,比中央苏区在肃反运动中反AB团的时间提前了三年。
“约在1930年左右,我们对于敌人的情况已有较为全面的了解,他们并未设立名为AB团的特务组织。曾于国民党特务机关供职的知情人士亦证实,在他们的组织结构中并未发现AB团的存在。”
为何一个非特务组织且早已解散的AB团,会成为中央苏区肃反的目标呢?
鉴于当时我党尚处地下,对社情民意的掌握难免受到制约。AB团虽已“无形解散”,但党仍将个别AB团成员的行动视作整个组织的活动,将国民党右派的行径等同于AB团的行为,将国民党内部的派系纷争误认为是AB团所为,甚至将江西地主的所作所为也一并归咎于AB团。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随着党中央多次强调苏区需开展肃反活动,坚决抵制并铲除AB团,中央苏区随即启动了这场针对AB团的错误斗争。
中央苏区在1930年2月,于江西吉安县陂头村召开了一场关键性的会议——即“二·七”会议,由红四军前委、赣西特委以及红五、红六军军委共同举办。这次会议对赣西南和闽粤革命根据地的拓展具有深远影响,然而,其中亦暴露出显著的错误。主要错误在于对赣西南党内状况作出了错误的判断,进而草率地做出了处决的决定。新成立的前委在发布的首份通告中宣称:“赣西南党内正面临一场严重的危机,地主富农充斥党的各级地方领导机构,党的政策已沦为机会主义,若不予以彻底清除,不仅无法完成党的宏伟政治使命,甚至可能危及革命的根本。联席会议号召党内同志积极行动,推翻机会主义的政治领导,开除地主富农出党,以加速党的布尔什维克化进程。”这场反“机会主义”的斗争很快便与反AB团的斗争交织在一起。到这年10月,在赣西南三万名共产党员中“开除的地主富农一千余人”,还杀了一千多AB团。
这里所说的“地主富农”是些什么人呢?就是那些出身于富裕家庭的、较早接受马克思主义、对革命作出过贡献的共产党人。所谓的“机会主义”,实际上不过是职场中那些林林总总的分歧现象。将此类同志视为AB团予以打击,甚至将其肉体消灭。显而易见,赣西南党组织针对AB团的活动,自起始阶段便已步入歧途。
中央苏区针对AB团的斗争,不仅在预判上犯了错误,在实施方针政策上也存在偏差,采取了逼迫、诱供、轻信的手段。一旦有人被捕,便即刻施加压力,迫使对方供出信息,一旦供出,便轻信其言。如此循环往复,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事态愈发严重,伤亡人数不断增加,造成了无法挽回和令人痛心的损失。
此类误判事件迅速波及至军队层面。1930年12月3日,总前委派遣肃反委员会主任李韶九赴江西省行委所在地吉安县富田村,对“AB团”成员进行抓捕。与此同时,总前委发布了《总前委致省行委信》,信中提及:“据近期抓获的AB团成员刘天岳、周赤、曾昭汉交代,省委省苏(维埃)的工作人员李白芳、江克宽、段良弼、龙超清,以及红军学校的曾国辉、遂川的刘万清均系AB团的重要成员。龙超清已在此地直接接受审讯,故特派李韶九率兵一连,代表总前委及工农革命委员会协助省委省苏(维埃)捕捉李白芳等人,并严密搜寻赣西南的反革命势力,予以彻底铲除。”隔日,即12月5日,总前委再次致信李韶九同志并转达省行委,信中提到:“今日据龙超清供认,段良弼系省委机关总团长,袁肇鸿担任宣传科长,江克宽担任组织科长。……你们需据此线索寻找更为重要的相关人员。”
12月7日,李韶九抵达富田村后便展开了肆无忌惮的捕杀。当日,他捉拿了赣西南团特委书记、省行委常委段良弼,赣西南特委秘书长李白芳,东路行委书记、省行委常委兼军事部长金万邦,以及红二十军政治部主任谢汉昌等人,并对他们进行了严刑逼供。谢汉昌承受不住酷刑,被迫谎称红二十军一七四团政治委员刘敌是“AB团”。12月9日,李韶九带着谢汉昌前往红二十军驻地的东固村,意图抓捕“AB团”。他软硬兼施,逼迫刘敌承认自己为“AB团”。在遭受严刑逼供后,刘敌宣称拘捕“AB团”是一场“大阴谋”,他意图“挽救党的危机”,于是联络一七四团营长张兴等人密谋扣留李韶九。张兴义愤填膺,率先前往军部质问,却被李韶九扣留。得知消息后,刘敌立即召集队伍包围军部,捆绑了军长刘铁超,并释放了谢汉昌。李韶九听闻风声后,慌忙逃窜。刘敌的这一举动被称为“东固暴动”。
刘敌与谢汉吕目睹李韶九的逃离,心知他若返回富田,恐将报复那些被无端指责为“AB团”的同志。出于对这一可能的暴行的担忧,他们立刻率领队伍赶赴富田,迅速包围了数个村庄及省行委。在这次行动中,他们解救了段良弼、李白芳等七十多位被错误地指认为AB团成员的囚犯,却不幸错抓了中央提款委员易尔士。这一事件,史称富田事变。
从史实可见,富田事变的爆发,其根本原因在于总前委的错误指导,以及李韶九的滥用职权,大肆捕杀、残酷逼供,而非AB团的暴动所致。长久以来,诸多党史著作将富田事变定性为反革命暴动,实乃一宗重大冤案。
项英在处理富田事变及纠正反AB团错误的过程中,展现了卓越的努力与显著的贡献。
不久后,1931年1月15日,中共苏区中央局在宁都小布正式成立。鉴于中央局书记周恩来因中央事务缠身,无法亲自到任,由项英担任代理书记一职。
项英初掌重任,便直面富田事变的复杂与棘手。他恪守实事求是的原则,经过详尽的调查与研究,尊重事实与证据,对富田事变的本质进行了全面且正确的剖析。他严肃地批评并抵制了总前委对AB团的错误肃清,成功实现了辨明是非、凝聚同志力量、安定人心、防止分裂的目标,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赣西南苏区肃反扩大化的错误倾向。
妥善应对富田事变,关键在于准确把握事变的本质属性。
富田事变爆发后,总前委迅速将其定性为“AB团与取消派勾结的背叛”,视其为反革命的“悖逆”之举,更是“诱导白军迅速进犯富田、东固”的阴谋策划。鉴于此,总前委号召党和红军必须坚决抵制这种“悖逆”行为,展开坚决的斗争。
项英并未轻信总前委的此种分析。他深入进行了全面调查,从而形成了自己的见解。
参与富田事变的人员“在组织上尚未被证明全部属于AB团、取消派”。由此,彻底摒弃了将富田事变视为AB团、取消派的“叛变”或“叛逆”的观点。
项英如何看待富田事变的性质?
在致二十军的信中,他如此剖析道:“首先,党内无产阶级的根基较为薄弱,小资产阶级成员占据了主导地位,小资产阶级的思想在党内弥漫,导致无原则的小组织派别倾向逐渐滋生;其次,赣西南党组织缺乏执行布尔什维克路线的能力,未能有效克服党内的各种错误倾向,致使AB团的宣传在党内蔓延……进而引发了非无产阶级意识和非列宁主义思想和观念的滋生。”在这种背景下,AB团的恶劣行径愈演愈烈,最终导致红军与省政府行委的牵连,进而引发了富田事变。这段分析不仅揭示了富田事变的根源,也点明了其本质——党内矛盾。项英的这一实事求是的分析,让二十军的同志们卸下了思想上的重担,消除了种种疑虑,为妥善解决这一尖锐的矛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纠正肃AB团的错误。
“首先,违背了群众路线的原则,众多地方的事务由红军或上级机关代为处理,群众被动地站在一旁,未能积极参与……导致一般党员和群众误以为这仅是一场派别之间的斗争。其次,缺乏明确的标准导致盲动,一旦怀疑就立即打击,未能区分AB团的成员,未从多方面进行考察,仅仅采取了‘一打’的措施。结果,并非群众导致了赤色恐怖,而是机关自身制造了反恐怖的局面,使群众成为了恐怖的受害者。”对于这些错误,项英明确提出了“必须坚决予以纠正”的坚定要求。
“务必依据具体事实和情况,绝不容许随意殴打或杀害”;“要防止一般小资产阶级的报复情绪滋生,更不能轻信他人随意指控而任意逮捕”;对于“工作热情、立场坚定的同志,即便他人诬陷,亦不可随意加以打击,若确有疑点,则可调整其工作岗位以进一步考察”;“对于党内担任重要职务的同志,必须格外谨慎处理”;对“一时受骗的贫苦工农群众,即便允许其悔过自新,亦应加强宣传教育,争取他们归向革命”;“通过教育手段对全党党员进行思想改造”。正是由于这些方针政策的严格执行,赣西南苏区的肃AB团运动得以遏制,众多同志得以暂时免受诬陷之害。
再次,我们确立了处理富田事变的周全方案并加以实施。
第一,尽管富田事变的领导者们在主观意图上或许有所差异,但客观上,这一事件导致了党的分裂,红军的分裂,这在党的纪律中是绝不允许的。因此,中央局做出了开除参与富田事变的领导人段良弼、李白芳、谢汉昌、刘敌、金万邦等五人党籍的决定。“针对那些在他们的诱导与欺骗之下加入的党员”,他们应“迅速觉醒,纠正自身的过失,并重新归顺于党的领导”。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项英以中央局的名义,委派二十军政委曾炳春同志亲自前往河西永新的苏区,将二十军带回河东的中央革命根据地;同时,他亦通知了赣西南特委的负责人以及参与富田事变的领导同志,要求他们前往中央局参会。通过党内的会议机制,旨在明确是非曲直,凝聚同志力量,并教育广大人民群众。
第二,澄清“二全会是AB团会议”的错误认识。1930年8月5日,为贯彻立三“左”倾冒险主义,赣西南特委在李文林主持下,召开了第二次全体委员会会议,错误地批评了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巩固革命根据地的正确路线,响应“会师武汉,饮马长江”的“左”倾冒险主义口号。这使得赣西南特委与总前委在是否执行立三路线问题上产生了分岐。显然,在这个问题上,赣西南特委是有错误的,但这个错误是属于党内不同思想认识问题。而总前委却利用被抓人的口供,认定“该二全会议被所谓的党的领袖、实质上的AB团取消派领袖一手包揽”,因此他们草率地将参加会议的领导人李文林、谢汉昌、段良弼、丛允中、李白芳等人,无端地冠以AB团分子的罪名加以逮捕,不仅牵连了众多无辜的好同志,还造成了严重的冤屈。针对此事,项英基于事实依据,对“二全会议”进行了公正且客观的评议,明确指出:“对于‘二全’会议,根本将其视为AB团的会议,这种看法是错误的。”此举有效地消除了对“二全”会议的错误认知,为那些遭受不公的同志们卸下了一重沉痛的负担。
第三,鉴于李韶九同志滥用职权、肆意捕杀同志,且民怨沸腾,决定予以开除其党籍。
实施这些举措后,矛盾迅速得到缓解,对峙局面得以消除,实现了基本解决富田事变的预期目标。事实充分证明,项英对富田事变的性质判断和处理方针是准确的。他对自己的工作成就深感自豪,正如他后来所言:“富田事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我认为总的解决策略是对的。至于具体解决方法,我坚信采取教育同志的方式是恰当的。我们应当认识到,并非所有参与富田事变的人都属于AB团或取消派,否认这一点是错误的。”
鉴于皖南事变带来的影响,项英在中央苏区的卓越贡献,在党史记载中鲜有提及。然而,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这一状况得到了改变,对他的贡献给予了正面评价。基于吸取历史经验、指导当前斗争的需要,我认为有必要对项英这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周恩来同志在中央苏区时期,针对肃AB团的错误倾向,积极纠正,付出了巨大努力,并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他坚决反对过火行为,强调实事求是的原则,致力于恢复党的团结和苏区的稳定,为中央苏区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项英对中央苏区肃清AB团错误所进行的纠正工作,仅仅历时三个月,便在六届四中全会“左”倾中央的强烈反对下被全盘否定。随之而来的是,项英中央局代理书记的职位被撤销,中央另派代表团重新组建苏区中央局。经重组的中央局坚定地站在总前委一边,对富田事变定性为AB团策划的反革命骚乱;同时,对项英同志进行严厉指责,认为其“背离了阶级立场”,并对反AB团的斗争态度有所松懈。这样,反AB团错误再次恶化。
1931年12月,周恩来同志赴中央苏区就任中央局书记一职之际,所面对的,正是肃反扩大化问题所造成的严峻局势。
在踏上前往中央苏区的征途之前,周恩来曾多次在中央会议上揭露中央苏区肃反运动中的偏差。行进途中,他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考察,发现肃反扩大化的错误程度甚至超出了中央历次批评的范围。抵达中央苏区后,他立即将主要精力投入到纠正肃反运动中的错误之中。
努力集中在以下几点:
批评“肃反中心论”之误。
“过分评估反革命的组织实力及其在群众中的误导性影响,从而削弱了我们依靠群众力量、遵循正确路线战胜阶级敌人的坚定信念,这种做法同样存在风险,它会在党员和群众中引发不自信的恐慌……在这种不自信的氛围中,唯一的出路似乎是不间断地进行肃反,进而使肃反成为苏区各项工作的核心。”
“AB团是地主阶级残余和富农阶层的组织,然而并非所有地主阶级残余或富农分子都是AB团成员;AB团是反革命组织,但并非所有在苏区从事反革命活动的派别都是AB团;党的错误路线、农民中的落后思想、党员群众中的不满情绪以及腐败现象,常被AB团利用,然而并非所有执行或支持党的错误路线者、所有落后的农民、所有犯有错误倾向或行为的党员或群众,都是AB团;即便是党的正确路线和政策,AB团也可能故意曲解以损害党的声誉,但并非所有犯下错误路线或政策的党员或群众都是AB团。”因此,我们“绝对不能在解释和处理这些斗争时,将所有问题一概归咎于AB团”。
1931年1月7日,周恩来主持下,苏区中央局正式通过了《关于苏区肃反工作决议案》。该决议案不仅对苏区肃反工作中对敌情认知的唯心主义倾向提出了批评,还指出了将反AB团的斗争过于简化的错误做法,将其局限于“AB团”的抓捕、审讯与处决等环节。更进一步的是,决议案还揭露了将肃反工作置于所有工作核心的极端危险观念。特别是在打击AB团的过程中,过度依赖犯人口供和肉刑,导致肃反工作陷入了唯心主义的泥沼。
“肃反中心论”的现象亦体现在肃反机构凌驾于党和政府组织之上,进而演变成一种独裁机制。《决议案》中指出:“在某一阶段,肃反委员会与地方政治保卫局竟演变成为超越党和政权的独裁机构。普遍存在的情况是,各地肃反委员会缺乏集体领导,且鲜少受到政权及党的监督与指导。”这种独断专行的肃反机构的存在,无疑是导致肃反扩大化趋势愈发严重的关键因素。
其次,采取具体措施,纠正苏区肃AB团的错误,这些措施主要有:
1. 对滥用肃反权力、激起民愤的李韶九进行惩处。李韶九在项英领导苏区中央局期间,曾遭受开除党籍的处分,但遗憾的是,该处分并未得到执行。在富田事变之后,李韶九不仅担任了总前委肃反委员会的主任,更兼任了江西省肃反委员会的主席,其权力因此进一步扩大。他依仗总前委的庇护,肆意妄为,擅自设立非法审判场所,大行逼供之实,导致众多无辜者蒙冤丧命。鉴于此,中央局作出决议,免去李韶九的职务,并对其施行为期六个月的留党察看处分,同时派遣其至基层从事群众工作。此决定赢得了广大党员与民众的广泛支持与赞同。
2. 规定了肃反的政策界限。《决议案》规定:“凡是党内犯有错误倾向或工作做错了的党员,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他是加入反革命派的暗探分子外,即使他的错误是接近于反革命派的,或易于为反革命利用的倾向和行动,党也只能个别地给以思想上的斗争,一直到组织上的制裁,而不能主观地认为这些党员便是AB团、社党(社会民主党)、取消派或右派。”《决议案》还规定:“红军内部若发现反革命派成员,即便其表示悔改,通常仍需被开除军籍……然而,若因过去肃反工作中的错误导致无辜工农分子被错误逮捕,其本人纯属受骗,亦可继续留在红军中”;“对于自首的分子,若非反革命派的积极分子,亦可保留在红军中”;“对于出身于工农的党员,若确实是被欺骗和胁迫,且未参与任何反革命派积极行动的,其自首后,可依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组织处分,而非必予开除党籍。”这些政策规定确保了肃反工作沿着正确轨道推进。
重申立法,完善司法体系。
总前委领导下的肃反委员会,其权力超越了党和政府的领导与监督,成为了一个独裁的机构。该委员会在处置犯人时,完全无视制度程序,从而助长了滥捕滥杀的恶劣风气。对此,周恩来同志领导下,苏区中央局依托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着手从法律程序和具体制度层面,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1931年12月13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第六号训令;训令明确指出:“所有反革命案件,均由国家政治保卫局负责侦查、逮捕及预审。预审完成后,国家政治保卫局将作为原告,向国家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或裁判部)提起公诉,并由国家司法机关负责审理与判决”;“除国家政治保卫局外,一切反革命案件的审理与判决权,均归属于国家司法机关。县级司法机关不具备判处死刑的权限,……在中央区及其邻近省份,司法机关作出死刑判决后,被告人有权在十四日内向中央司法机关提起上诉。”“为全面清除反革命势力,确保反革命案件的公正审理,我们必须坚决摒弃肉刑这一审讯手段。”。
在1932年1月27日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中更规定:“对于反革命犯人及其嫌疑犯的拘捕审问权属于政治保卫局,政府其他机关、共产党部、青年团部及一切革命团体均不得自行拘捕审讯,尤其不得自行处决,……”;“对于惩罚反革命犯的判决和执行权属于司法机关,政治保卫局则处于检查的原告地位”。
在周恩来不懈的努力下,AB团斗争的浪潮逐渐趋于“停顿”,群众中的恐慌情绪亦随之消散,苏区各项事业也因此重拾活力。这无疑是周恩来在苏区工作历程中的重大贡献。诚然,由于党中央“左”倾错误的长期影响,加之苏区中央局其他领导人的“左”倾干扰,以及周恩来个人认识上的局限,他并未能从根本上纠正肃反工作中的错误。然而,瑕不掩瑜,周恩来在纠正中央苏区肃反扩大化错误方面的贡献和成就,理应得到充分的肯定。他在此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也值得我们继续深入研究和探讨。
“富田事变”应平反。
长期以来,关于“富田事变”性质的界定,学术界意见不一。主流观点倾向于将其视为AB团的反革命暴动。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历史的沉淀,以及历史研究的不断深化和历史资料的逐步丰富,公众的认识也在悄然发生变化。以下,我们将援引一些权威人士和组织的观点,以供参考。
毛泽东的看法。打AB团和“富田事变”发生时,毛泽东的看法是明确的,已如上述。但是长征到陕北后,他的看法变了。1943年7月30日在《关于审干的九条方针和在敌后的八项政策》一文中说:“审查干部之方针为:一、首长负责;二、自己动手;三、领导骨干与广大群众相结合;四、一般号召与个别指导相结合;五、调查研究;六、分清是非轻重;七、争取失足者;八、培养干部;九、教育群众。必须拿这种实事求是的方针去和内战时期曾经损害过党的主观主义方针完全区别开来,这种主观主义方针就是逼、供、信三个字。”1945年他在党的“七大”中说:“比如内战时期,我就打过AB团。……我们曾倡导摒弃肉刑,然而现实却与之背道而驰。在那个时期,大量生命被夺去,我们必须明确指出,其中许多冤魂无辜受害。我们总结了。废止肉刑,勿轻信口供。因为不废止肉刑,轻信口供,就要出乱子,一打一逼就供,一供就信,一信就搞坏了。”“内战时期,在肃反问题上,我们走过了一段痛苦的弯路,有这样一个错误的侧面。当然我们不应从根本上否定反对反革命,反对反革命是应该的。但是,在当着共产党还没有成熟的时候,在肃反问题上搞错了很多人,走过这样一段弯路,包括我自己在内”。
邓小平的看法。在1931年4月29日的《七军工作报告》中提及:“过往,总前委与省行委间始终存在分歧。例如,在对军阀混战的分析、采取引敌深入的战术,以及开除刘士奇等事宜上,省行委时常指责总前委倾向右倾,而总前委则常常指责省行委具有AB团的影响,正是这种矛盾导致了富田事变的爆发。”至于总前委在反AB团的行动中,我也认为其方式有逾越组织原则之嫌。实际上,这种方法引发了党内恐慌,使得同志们不敢畅所欲言。”。1980年10月25日,邓小平说:“红军时代中央革命根据地打AB团的人品质都不好?开始打AB团的时候,毛泽东同志也参加了,只是他比别人觉悟早,很快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到延安时候就提出‘一个不杀,大部不抓’。”
中共中央毛泽东选集出版委员会和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出版的毛泽东选集第一版和第二版中,有关AB团的注释作了重大的原则性修改:原版注释:“AB团系当时国民党在红色区域内秘密潜伏的反革命特务机构。其中,AB为‘Anti-Bol-shevik’的缩写,意为反布尔塞维克。”
改写后注释:“AB团成立于一九二六年底的江西南昌,系国民党右派势力为反共而组建的组织,其存续时间相对短暂。自一九三〇年五月起,赣西南苏区便发起了旨在肃清AB团的运动。该运动范围逐渐扩大,严重混淆了敌我之间的界限。”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编写的、2002年出版的《中国共产党历史》对“富田事变”是这样分析的:1930年12月,总前委依据少数人遭受逼供所提供的虚假口供,派遣人员对红二十军中的AB团分子进行抓捕。红二十军部分领导人士担忧自身也可能被错误地判定为反革命并面临逮捕,因此对这一做法产生了深深的疑虑与不满。于是,他们在12月12日率领部队抵达富田,包围了当地的苏维埃政府,释放了近百名无辜被捕的同志,并提出了分裂红一方面军领导权的错误口号,将全军带往赣江以西地区。这一事件即为震惊一时的富田事变。以项英担任代理书记的苏区中央局,一方面明确指出发动富田事变的严重错误,另一方面采取化解党内矛盾的措施,动员红二十军重返赣江以东。然而,在1931年3月28日中央政治局通过《关于富田事变的决议》后,负责处理此事的领导机关却错误地将富田事变定性为“AB团”发起的“反革命行动”,进而逮捕并处决了红二十军大部分排级以上的干部,导致原本正在得到纠正的肃反扩大化错误进一步恶化。肃清“AB团”与“社会民主党”之间的斗争,源于严重的臆测与逼供,导致敌我界限模糊,引发众多冤假错案,教训尤为沉痛。”
这些分析与论断深刻揭示了历史的真实面貌,有力地驳斥了将富田事变定性为“反革命暴动”的观点,从而有力地证明这一结论应当予以摒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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